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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現批準《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 15562.2-1995)修改單,并由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以上標準修改單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以上標準修改單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
危險廢物貯存相關單位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全面評估風險。對照標準要求,從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類型選擇、選址、建設、運行、管理到危險廢物包裝、分類存放和污染防治設施設置和運行情況等方面進行全面評估,不滿足標準要求的立即部署相關整改措施。
二、是切實提標改造。需要改造的,根據評估結果制定有針對性的整改方案,并按照方案實施貯存設施的提標改造;提標改造過程中涉及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變更的,應及時向貯存設施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備案。注意妥善安置現存的危險廢物和提標改造過程產生的固體廢物,不造成擴大或新產生環境風險。
三、是規范運行設施。定期對貯存設施運行情況、危險廢物貯存情況、污染防治措施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況等進行評估、監測,確保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持續達標。
四、是強化智慧監管。特別是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應采用電子地磅、電子標簽、電子管理臺賬等技術手段對危險廢物貯存過程進行信息化管理,提升危險廢物貯存環境管理水平。
附件:《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 15562.2-1995)修改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