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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陜西省輻射類建設項目行政許可及服務事項辦理指南(修訂)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1-09 丨 閱讀次數:394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審批局,韓城市生態環境局,楊凌示范區生態環境局: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規范全省輻射類建設項目行政許可及服務事項辦理程序,按照申報材料、辦理流程、審批要求全省“三統一”的原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陜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35號)規定,我廳對《陜西省生態環境廳輻射類建設項目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指南》(陜環發〔2020〕29號)進行了修訂,增加了市級審批的輻射類項目辦理指南,現印發你們,請連同以下要求一并遵照執行。
一、我廳委托至市(區)局的審批事項,不得再次委托下放。
二、中國(陜西)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審批權限按照省政府相關文件執行。韓城市輻射類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和備案事項享有市(區)級同等權限。神木市和府谷縣審批輻射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享有市(區)級同等權限。
三、原《陜西省生態環境廳輻射類建設項目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指南》(陜環發〔2020〕29號)和《陜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委托輻射類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的通知》(陜環發〔2021〕19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陜西省輻射類建設項目行政許可及服務事項辦理指南(修訂)》
附件:陜環發〔2023〕4號 關于印發陜西省輻射類建設項目行政許可及服務事項辦理指南(修訂)的通知.pdf